爱情婚姻关系之寓意(爱情婚姻的意义在哪里)
目录导读:
爱情婚姻的概念是什么?
爱情婚姻的概念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爱情婚姻的社会概念,适合使用于社会学、伦理学等研究范畴。在法学范畴,爱情婚姻还有一个法律概念,即爱情婚姻因出嫁而产生,因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而消灭。从其一般概念的意义上理解,它蕴含了不同层次之寓意:first of all,爱情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爱情婚姻成立的前提,是爱情婚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自然属性。其次,爱情婚姻须是男女双方以爱情为基础,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最后,爱情婚姻须为当地社会制度所确认。爱情婚姻是一个法律概念,违反法律的两性结合都不可以成为爱情婚姻。
爱情婚姻的根本和意义是什么?
爱情婚姻的根本是男女两人组成家庭,意义是共同生活,创造美满未来,目的是生儿育女,使家族延续。
爱情婚姻作为一种制度,而不是从开始就存在的,本质其实也就是说是通过专偶制的安排,确保男性能顺利得到血缘上靠得住的继承人。从广义角度讲,爱情婚姻制度算是父权社会的一种形态,是一个国家得以产生的缘故和意识形态基础。所以,我们大可以说,爱情婚姻,其实也就是说是由男人制定规则,女性通过从属的方式加入的一种模式。
爱情婚姻本就和利益,保障有着紧密的联系,仔细想想,同居关系和爱情婚姻关系的不同,就不难看出,爱情婚姻除了有维护稳定这一层意义以外,同时和个益保障密切相关。
爱情与爱情婚姻的关系
爱情与爱情婚姻,有三种可能的关系:一是两者互相补充,和谐共容,即爱情与爱情婚姻相容;二是爱情使爱情婚姻恶化甚至使爱情婚姻结束,即爱情与爱情婚姻相互排斥;三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确定的联系,展现为爱情与爱情婚姻的脱节。于是,爱情不只存在于一夫一妻制中,而一夫一妻制也并不象征着爱情的忠诚。
爱情存在于两性长期的相处过程中。在爱情初期,其表现为爱情双方情感感情的执着,而长期层面上,则展现在爱情双方互敬互助及长相厮守的深切愿望。爱情可以是感性的,但爱情婚姻却是理性的。爱情婚姻应该象征着永恒的爱情,它应是对爱情的一种承诺,爱情婚姻的产生象征着对家庭、社会和子女责任的诞生,展现了一种成熟的爱情。
只有成熟的爱情才有资格享有幸福和谐的爱情婚姻。法律和道德应该维护的是这种实质上的爱情婚姻。其实也就是说,对这种实质上的爱情婚姻,不必需要法律和道德的维系,夫妻双方内心的爱起着重要作用。
解释爱情婚姻?何谓婚?何谓姻?
婚,其本义指男子娶妻,黄昏举行喜宴,又引申为合法的配偶关系。
姻,结亲的男家,指夫或夫之父。
爱情婚姻,泛指适龄男女依照爱情婚姻法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结合,并取得法律、伦理、医学、等层面的认可,双方共同生产生活并组成家庭的一种社会现象。
形成人际间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管束。依据观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以婚礼的方式来宣告成立。
出嫁的缘故许多,如法律、情感感情、经济、精神信仰、社会、个人生活、生理心理的需要。通常,爱情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依据。双方家长称“亲家”或“姻亲”。
普遍认同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也有地区认同同性爱情婚姻。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很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别的爱情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或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爱情婚姻。
全地球大部分国家与地区采用爱情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条件下不限制出嫁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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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爱情婚姻法调整对象、爱情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爱情婚姻”,务必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爱情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爱情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
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
1。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2。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3。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爱情婚姻和违法爱情婚姻,能将其与婚前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开和出嫁、爱情婚姻关系等法学念混为一谈。
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这是爱情婚姻的自然层次上之寓意。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爱情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爱情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爱情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假如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没有可能出现爱情婚姻。
纵观整个爱情婚姻发展史,爱情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源头》一文中,不但研究了爱情婚姻的源头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爱情婚姻进行了推想。
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爱情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论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
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爱情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爱情婚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姻
法律上对爱情婚姻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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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国爱情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1)爱情婚姻自由。爱情婚姻自由,是指爱情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爱情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每个人不得强制或干涉。(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爱情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每个人,不管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经成家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出嫁;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爱情婚姻家庭人员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咱们国的实际情况来讲,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夫妻关系的家庭人员关系是什么?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爱情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人员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爱情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中的家庭人员关系是:1。夫妻关系;2。爸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包括亲生爸妈与亲生子女、收养爸妈与收养子女、继爸妈与继子女;3。祖孙关系;4。兄弟姐妹关系;5。其他关系。法律根据《中华人民民法典》第1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爱情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中华人民民法典》第1千零六十七条 爸妈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单独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爸妈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爸妈,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民法典》第1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爸妈、外祖爸妈,对于爸妈已经死亡或者爸妈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中华人民民法典》第1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爸妈已经死亡或者爸妈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