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死后另一半有继承比例夫妻婚姻离婚(婚前买的房屋)
最近几年以来,关于婚前财产死后另一半是不是有继承比例的问题挑起了宽广的讨论。尤其是婚前买的房屋是否应该归对方继承的问题相当地受关注。这是一个特别繁琐的问题,需要从法律、社会伦理和个人权益等多个角度进行思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我国,爱情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在爱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这象征着,夫妻两人在爱情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应被看成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谁出资购买。不过,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部分人认为,婚前财产应该属于个人所有,婚后不应有人继承权;而另一部分人则主张对方应该有部分继承权,以保障遗孤的权益。
从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爱情婚姻是一种基于互信和承诺的关系。夫妻两人在爱情婚姻关系中应该互相支持和共同努力,共同创造财富。于是,婚前购买的房产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负责的一部分,不应该完全属于个人所有。假如将婚前购买的房屋排除在继承之外,也许会对家庭的稳定和爱情婚姻关系的信任带来负面作用与影响。
不过,从个人权益的角度来看,任何人皆有权利在爱情婚姻之前拥有本人的财产,并保留个人财产的权利。爱情婚姻并不象征着夫妻两人的个人权益完全消失,应该尊重任何人的个人权益。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假如没有明确的约定,应该默认为个人财产,遵循个人继承规定。
总的来说,婚前财产死后另一半是不是有继承比例,尤其是婚前买的房屋应该怎么样处理,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伦理和个人权益的复杂问题。在处理此问题的时刻,应该兼顾法律规定、社会伦理和个人权益,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唯独这样,才能够在保障家庭稳定和爱情婚姻关系信任的并 且,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
来源头条作者:小妮姐说事
刘先生是家中的独生子,他大学毕了业以后就继承了爸爸留下的一套大房子。
他走上岗位一年后,为了方便上班,就卖掉了老房子,
又在市区买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屋,全款付清。
这套房子只登记在他本人的名下,刚开始是他和妈妈住在一起。
但妈妈觉得太无聊,就回到了老家。
刘先生买房两年后,遇见了比自己大五岁的毕女士,两人相爱并结了婚。
他们很快就有了一个女儿,刘先生的妈妈又从老家回来帮忙带孩子。
可是这套房子太小了,四个人住起来很拥挤。
毕女士就想换一套大一点的房屋,刘先生应允了,但心里没底。
后来他们又有了一个儿子,刘先生觉得不能再拖延了,
就卖掉了小户型的房屋,在郊区买了一套四房两厅的房屋。
这次他登记在夫妻俩人的名下,想给毕女士一个安心。
可是这样做反而叫他们的爱情婚姻显现了裂痕。
由于新房子离市区太远,刘先生每一天上下班要花很长久。
他经常加班后就住在单位的宿舍里,不回家。
毕女士就怀疑他有外遇,经常跟他吵架。
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决定离婚。
离婚时,两人对于现金、车子和孩子都没有争执,不过对于这套房子就有不同的观点。
毕女士认为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分或者多分给她。
刘先生认为这套房子是他婚前买的,只是换了个地方和户型,
并且登记在两人名下只是为了预示诚意,并不象征着丢弃本人的权利。
两人争执不下,只好告上法庭。
这个案例关系到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主要争议在于刘先生婚前买的房屋,
后来换了一套大的房屋,并登记在夫妻俩人的名下。
离婚时,毕女士要求分60%,刘先生不同意,认为这是他的婚前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毕女士分得房产30%份额,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first of all,我们要确定一点,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由于出嫁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民法典第一063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的。
总之,刘先生婚前继承了爸爸的遗产(老房子),
这是他的个人财产,即便他卖掉了老房子,用钱买了新房子,
也不作用与影响这部分钱依然是他的个人财产。
因 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刘先生有理由主张这套房子是他的婚前财产。
不过,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由于刘先生在买了新房子后,
其实没有只登记在本人的名下,而是加上了毕女士之名字。
这就关系到一个赠与行为的问题。
民法典第六58条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依法不得撤销。
总之,刘先生用本人的个人财产买了房子,
并自愿加上了毕女士之名字,就等同于他赠与了毕女士一部分房子。
这种赠与行为是不能撤销的,即便他们离婚了。
可是,刘先生到底赠与了毕女士多少呢?
这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地说,就是要慎重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不能一概而论。
假如依照一人一半来分割房子,显然对于刘先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由于他付出了全部的购房资金。
假如依照毕女士没有份额来分割房子,也不合理,
由于她亦有登记在房产证上,而且在家庭中亦有付出。
因 此,在这样的状况下,法院就要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诉求,
酌情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民法典第一090条规定,
离婚时,假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毕女士暂时没有工作,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其中一个还归她抚养),
离婚后生活会比较困难。而刘先生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在经济上有能力给予毕女士一定的帮忙。
于是,法院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判决毕女士分得房产30%份额,
如果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这是一个算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