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爱情婚姻无效(民法典无效爱情婚姻和可撤销爱情婚姻)(婚姻离婚算命)
爱情婚姻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有着重大的意义。不过,爱情婚姻并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抉择,它受到一定的法律制约。在民法典中,对于爱情婚姻无效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无效爱情婚姻和可撤销爱情婚姻。
所谓无效爱情婚姻,指的是依据法律规定,爱情婚姻关系具有某种缺陷或存在禁止情形,使得该爱情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效爱情婚姻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
绝对无效爱情婚姻是指违反法定禁止情形成立的爱情婚姻,例如近亲出嫁、已经成家人与他人出嫁等。这几个爱情婚姻关系从刚开始就被看成是不存在法律效力,无需经过法院判决即可宣告无效。
相对无效爱情婚姻其实指的是依据爱情婚姻权利人的请求,由法院判决宣告爱情婚姻关系无效。相比于绝对无效爱情婚姻,相对无效爱情婚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成立的。依据《民法典》规定,爱情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精神病未治愈或有精神障碍,无办理出嫁登记的能力;通过欺骗、威胁或利用对方违背真实意思预示,导致一方订立爱情婚姻,受害方有权请求宣告爱情婚姻无效;一方已经有配偶而另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仍与之出嫁;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等情形。
与无效爱情婚姻不同的是,可撤销爱情婚姻是指具有某种缺陷但并不自始无效,而是需要一方局中人主张撤销并经过法院判决才能宣告爱情婚姻无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爱情婚姻的情形包括: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为未经爸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因欺骗、胁迫订立的爱情婚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爱情婚姻;未满20周岁的青年男女因为未经爸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因欺骗、胁迫订立的爱情婚姻等情形。
对于爱情婚姻无效的申请,局中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会进行审查调查,并依据具体情况判断爱情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无效情形。假如法院判决宣告爱情婚姻无效,那么爱情婚姻关系将自始无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爱情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对于个体和社会皆有重大的作用与影响。不过,爱情婚姻并不是一种完全自由的抉择,它受到一定的法律制约。无效爱情婚姻和可撤销爱情婚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情况,以保护局中人的合法权益。爱情婚姻无效的判决有助于修正因为爱情婚姻关系存在缺陷所致使的不平等和不公平,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并 且,对于局中人来说,爱情婚姻无效的判决也为他们重新选择爱情婚姻关系提供了可能,解除了不幸爱情婚姻带来的苦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