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写好房子归属有法律效应吗离婚夫妻银行(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所属的约定)
离婚协议是一种约定,双方在离婚时就房屋归属达到完成的协议。不过,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属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这是一个常常见到的问题。
first of all,需要确定的是,离婚协议是一种民事行为,受到我国《爱情婚姻法》的保护。依据《爱情婚姻法》第4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及对赡养子女的问题应当达到完成协议。”可见,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不过,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应并 不是绝对。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象征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子归属必须合法,而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确保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属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离婚协议应当是双方自愿达到完成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欺***。假如协议是通过胁迫或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达到完成的,那么协议可能被看成是无效。
2。公平原则: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假如协议中的房子归属约定明显不公平,如一方在经济上占据优势,或者对方在协商中受到不公平对待,那么协议的效力也许会受到质疑。
3。合法原则: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属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假如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打比方说丢弃对共同财产的合法继承权,那么协议也许会被认定为无效。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所属的约定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效力的。不过,为了确保协议的效力,双方应当遵守自愿、公平和合法的原则。假如有任何争议,可Yi经过司法途径解决。于是,在撰写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深思熟虑约定内容,并在法律专家的指导下达到完成一致。
来源头条作者:蚌埠检察夫妻两人在离婚时约定将房屋归一方所有,但离婚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该房屋因另一方拖欠他人债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所属的约定能不能对抗强制执行?基本案情2019年8月14日,李女士与曹先生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时约定,爱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曹先生名下的湖南省永兴县某小区的房子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补偿曹先生7万元。离婚后,曹先生未按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女士名下,而是于2019年9月25日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向永兴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还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曹先生未偿还银行借款本息,永兴某银行诉至法院,其债权亦获得法院支持。永兴县法院在实施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登记在曹先生名下的案涉房屋予以查封。李女士认为本人系案涉房子的实际所有人,遂于2023年5月8日提起执行异议。裁判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女士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认为first of all,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就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管束力,一方可以基于该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另一方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本人名下,但该物权期待权在权利性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并 不是物权。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所属的约定,系其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在所分割的房子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该房子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具有对抗第3人的法律效力。其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案涉房屋归李女生所有,曹先生将案涉房屋抵押给永兴某银行,系无权处分行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曹先生一人名下,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抵押权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对担保人的爱情婚姻状况尽到审查义务。曹先生以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房子对外抵押,永兴某银行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载入借款给曹先生,并且就案涉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对物权公示效力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综上,法院认为李女生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异议请求。2023年6月9日,李女士积极与银行进行了磋商,代曹先生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1万元,解除了房屋上的抵押,通过这种方式将案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本案中的李女士代曹先生偿还了11万元,扣除本应补偿给曹先生的7万元,垫付的4万元只能另行向曹先生主张。法官提醒夫妻离婚后协议对房子的权属作出了内部约定,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因登记权利人对外负有债务而被法院执行,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的情况屡见不鲜。一般而讲,只要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的时间早于执行根据债务形成的时间,在排除双方恶意串通、躲避债务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执行。不过,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对抗的是被执行人负担的普通金钱债权,而不包括物权。民法典第3百一十一条就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使人的,受使人取得该财产需要满足三项条件,即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登记或交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十七条也规定:“局中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典第3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在曹先生一人名下,永兴某银行根据涉案房子的物权登记,有理由相信曹先生有权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应当认定其善意取得了案涉房子的抵押权。于是,李女生要求排除对案涉房子的执行,未得到支持。民法典第2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录载入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通过协议受让房屋,即使已经交付,断然不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当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要不然可能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